德国信托业:全能银行

一、发展历程 德国很早就有信托,但没有像英国那样发展起来。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德国人处理遗产时一般不采取像英国的信托方式,即明确地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管理,而多采用让通晓经济的人当监护人或管理人进行照看的方法。因此,从19世纪末起德国才开始模仿英、美的信托办法并建立了信托公司。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随着德国经济的腾飞,信托公司大力从事海外投资业务,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二战后,德国分成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前联邦德国的金融信托始于1950年。1949年由18家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参加,设立了全德意志有价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委托公司),1950年正式开展业务。前联邦德国的金融信托业的真正发展,是1957年颁布《投资公司法》以后。自颁布该法至欧洲共同市场成立为止,短短四年间,基金数增加1.5倍。发行证券份数增加了30倍,资产总额增加30倍。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引入信托投资制度到1960年为止,从这段期间的信托量增长的角度来看,信托投资成长率最高的国家就是日本和前联邦德国。 70年代初,前联邦德国有13家信托投资公司,所运用基金分为股票信托投资基金33个,债券信托投资(公债、公司债信托投资)基金10个,共计43个基金。其中,在信托条款中明确投资于国内证券的只有5个基金,大多数都是海外投资基金。海外投资基金,可分为兼作国内投资的混合型与限定仅作海外投资的基金。限定仅从事海外投资的基金又可分为:仅以欧洲为投资对象的地区基金,特定投资于一国或两国的基金与不限制国家的广泛进行国际投资的基金等三种。 前联邦德国所有的证券投资信托均为“契约型”,且为“开放型”,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者为资本投资公司,并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投资公司基于风险分散的原则,发行代表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凭证,投资于证券或不动产,储蓄者的款项、证券、不动产,亦即基金的资产,组成“分别资产”,与管理公司的财产分开。 前联邦德国的投资证券基金,其所有权的归属,完全按照基金的规则,确定是属于投资公司所有亦或属于受益人全体所有;但基金的资产则必须保管于负责发行及买回凭证的前联邦德国保管银行,以保证基金的安全。 前联邦德国的国内信托投资大多由银行发起设立,主力银行也不例外地拥有子公司的信托投资,通过自己的银行出售子公司所运用的信托投资证券。前联邦德国的国内信托投资不像美国和日本等国那样通过日常的家庭访问方式来推销,相比之下,美国和日本信托投资的推销活动显得更加积极。 二、现状 90年代在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的推动下,绝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采取了混业经营的模式。在欧洲,典型的例子是德国,表现为它的全能银行制度。正因为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所以在德国没有专门的金融信托机构。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德国金融信托业务的拓展与长期资本市场的发展两者呈同步发展之势。信托业的发展使整个金融资产不断扩大,德国银行业的资产从1988年底3.9亿兆马克增加到1995年底底7.5亿兆马克。 三、特点 德国信托业的特征: (一)金融信托业务可以由一般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十分普遍。尽管在银行内部,银行与信托的两个部门是明确分开的,但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却与银行提供的无明显区别。银行趋向于把信托业务和其他银行产品分件交易,重新组合,以向客户提供更新的金融服务。 (二)信托业务与证券业的关系也日益密切,两者之间在同一业务范围的竞争也相当普遍。 (三)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管理,包括对个人、法人、团体等各类有形及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理。在继续强调信托的基本职能的同时,对信托的其它职能,如融资职能、投资职能和金融职能,也愈加重视。 (四)兼理公司的财会帐务事宜。其起因是,当德国银行准备对企业贷款和投资时,为了安全,采用了首先让信托公司检查对方企业财会情况的做法。从此以后,信托公司把它作为基本业务之一,一般信托公司都办理这种业务。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界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公司的业务内容也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对公司来说,接受信托公司检查后在社会上的信用程度就会提高,公司债券和股票出售情况也会看好。因此,信托公司原以其丰富的经济知识和经验作为副业经办的财会检查,反而成了德国信托公司的一大特色。